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化州市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

化府〔2018〕30

 

 

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化州市进一步扩大

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市有关单位:

    《化州市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科工商务局反映。

 

 

 

                          化州市人民政府

                                                                                                           2018724   


州市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

外资若干措施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 号)、《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39 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7〕125号)、《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茂府规〔2018〕3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提高利用外资质量和水平,在执行国家、省、茂名市有关政策措施的基础上,根据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积极利用外资培育壮大主导产业

根据国家、省、茂名市的有关部署,逐步推进有关领域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积极引导外资投向农副产品加工、金属制品加工、医药与健康、轻工纺织、矿产资源加工五大主导产业,培育和壮大我市特色产业。以上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与内资企业同等享受《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化州市培育壮大工业主导产业五年行动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化府办〔2017〕63号)的相关扶持政策。鼓励外资投向旅游产业、重要基础设施和能源产业、现代商业以及节能环保、新能源汽车、生物科技等战略性新兴产业,进一步全面优化我市产业结构。

二、加大利用外资财政奖励力度

2018-2022年,对在化州设立的年实际外资金额(不含外方股东贷款,下同)超过500万美元的新项目(房地产业、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项目除外,下同)、超过300万美元的增资项目和在我市设立的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按其当年实际外资金额不低于2%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奖励600万元。对世界500强企业(以《财富》排行榜为准,下同)、全球行业龙头企业在化州新设(或增资设立)的年实际外资金额超过2000万美元的制造业项目,以及新设的年实际外资金额不低于800万美元的IAB(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装备、生物医药)和NEM(新能源、新材料)制造业项目,可按一项目一议方式给予重点支持。外资跨国公司对我市财政年度贡献首次超过1000万元的,市财政按企业对财政贡献额的2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1000万元。上述奖项如达到茂名(或广东省)奖励标准获得茂名(或广东省)奖励(扶持)资金的,我市再给予200万元的奖励。本条及下面所指实际外资(投资)金额采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数据,美元与人民币汇率采用实际到账日汇率。

三、加强外商投资项目用地保障

制造业外商投资企业按《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茂府规〔2017〕9号)规定享受用地有关优惠政策。对实际投资金额超过1.5亿元的制造业外商投资项目用地和世界500强企业、全球行业龙头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自建办公物业用地,优先安排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对外商投资企业租赁工业用地的,在确定租赁底价时允许按照租赁年期与工业用地可出让最高年期的比值确定年期修正系数;可凭与市国土部门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或用地批准手续)和缴款凭证办理规划、报建等手续;租赁期内,允许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租和抵押。积极探索外商投资企业短期出让、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供应方式及弹性土地出让年限供应政策。鼓励制造业外商投资项目建设充分利用现有场地,对符合规划和安全要求、不改变用途,在原有建设用地进行厂房加层改造。

四、支持外资企业加强研发创新

鼓励在我市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加大科技研发投入,建设研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及其他科研机构。支持外资研发机构(含企业内设研发机构,下同)参与我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化州市科技计划项目,并享受相关配套资金扶持。2018-2022年,我市对新获批准组建或认定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一次性给予100万元支持,对获批准组建或新认定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省级重点实验室、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院士工作站一次性给予50万元支持,对获批准组建或新认定的茂名市级新型研发机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择优给予10万元支持。

五、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外商投资企业按《中国人民银行茂名市中心支行关于金融支持茂名培育壮大工业主导产业的实施意见》(茂银发〔2017〕65号)规定享受金融政策。强化政银企沟通机制,搭建外资企业融资平台。对有竞争力、有市场、有发展潜力、信用记录良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化州产业结构优化调整方向的外商投资企业,积极给予信贷支持。推广贷款+保证保险/担保+财政风险补偿专利权质押融资模式,为企业提供融资便利。拓宽外资企业融资渠道,支持在我市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到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以及新三板挂牌上市,按照市政府有关文件给予奖励。探索建立产业发展基金或专项资金,对符合我市招商引资政策的专项贷款予以贴息。

六、加大人才支持力度

强化人才激励措施,为我市外商投资企业人才申报我省广东特支计划扬帆计划等人才项目和科技项目。贯彻落实对回国后在外资研发机构工作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的职称认定政策。支持外籍大学生在化州参加创新创业活动支持持有外国永久居留身份证的科技人员在化州创办科技型企业。逐步推行深圳前海的做法,给予为本地经济社会作出贡献的外商人员适当奖励。

七、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积极引导、指导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商标注册,鼓励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实施商标品牌战略。加快建设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建立健全维权援助机制。建立专利权、商标权、版权联合评估机制、质押融资风险补偿机制。加强名牌、地理标志、3C认证等专用标识的监督管理,严厉查处冒用、伪造各种专用标识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获得标识使用企业的知识产权。推行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直通车制度。推进建立跨区域、跨部门的知识产权案件移送、信息通报、配合调查机制。强化商标专项执法,严格保护外商企业商标专用权。推进互联网、电子商务、大数据等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加快实施专利导航产业发展,促进高价值知识产权培育和转移转化。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申请专利,其取得的发明、发现和其他科技成果,可参与我市各级各类奖项评审。

八、提升投资贸易便利化水平

行业主管部门在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具体业务过程中,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政策法规,统一标准、统一时限。贯彻执行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政策措施,全面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纳入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对重点外商投资项目在办理工商登记等证照时优先支持、及时审核。积极协助外商投资企业抓好设立、变更备案工作。努力落实好茂名市委托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积极推行和不断完善单一窗口,尽快实现一次录入,一单多报,实现各监管部门间的全口径进出口数据共享。积极推进通关全程无纸化改革,提高通关效率。积极落实三互合作事项。

九、优化重点园区利用外资环境

园区管理部门开通绿色通道加强部门间的协同配合简化各类投资项目审批和核准手续为外资企业提供更加优质便捷的服务。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支持园区实行一枚印章管审批或依法启用二号章。对落户我市园区的外资项目所需的土地、水电等资源要素予以优先保障。支持入园外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申报省产业共建扶持资金。外资企业进入已办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等手续且在有效期内的园区的项目,已符合园区规划的,可以简化或免予办理相应环境保护手续。

十、完善利用外资保障机制

由化州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指导推动全市利用外资工作。领导小组定期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利用外资的重大政策,及时协调解决利用外资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坚持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确保利用外资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不折不扣落实到位。建立全市重大外资项目协调机制和重大外资项目服务机制,全面跟踪服务重大外资项目签约落地、开工建设、竣工投产等全过程,及时解决有关问题。对出国(境)招商公务团组实行政策倾斜,在制订因公临时出国计划时予以重点保障,支持优先办理出境手续。

市有关部门要于1个月内制定落实有关政策措施。各地、各部门要将政策措施宣传到企业,并将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于每年12月底前报送市科工商务局,由市科工商务局汇总报告市政府。市政府视情况对各地、相关部门开展专项督查,对实际利用外资成效较好的予以通报表扬,对工作不力的部门(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实施问责。

 

附件:工作任务分工表

附件

工作任务分工表

序号

工作举措

具体工作内容

责任单位

1

一、积极利用外资培育壮大主导产业

根据国家、省、茂名市扩大市场准入领域的有关部署,逐步推进有关领域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

市科工商务局、市发改局、市人社局、市交通局、市文广新局、市金融工作局

(第一个单位为牵头单位,下同)

2

积极利用外资。积极引导外资投向农副产品加工、金属制品加工、医药与健康、轻工纺织、矿产资源加工五大主导产业,培育和壮大我市特色产业。以上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与内资企业同等享受《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化州市培育壮大工业主导产业五年行动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化府办201763号)的相关扶持政策。鼓励外资投向旅游产业、重要基础设施和能源产业、现代商业以及节能环保、新能源汽车、生物科技等战略性新兴产业,进一步全面优化我市产业结构。

市科工商务局、市发改局、市人社局、市交通局、市文广新局、市金融工作局、市林业局、市农业局、市食药监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国资中心、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工商局、市环保局、市卫计局、市质监局、市政管办、人民银行化州市支行、市教育局、市工商联、市编办,各镇(区、街道)政府(管委会、办事处)

3

二、加大利用外资财政奖励力度

奖励外资新项目。2018-2022年,对在化州设立的年实际外资金额(不含外方股东贷款,下同)超过500万美元的新项目(房地产业、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项目除外,下同),按其当年实际外资金额不低于2%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奖励600万元。对世界500强企业(以《财富》排行榜为准,下同)、全球行业龙头企业在化州新设(或增资设立)的年实际外资金额超过2000万美元的制造业项目,以及新设的年实际外资金额不低于800万美元的IAB(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装备、生物医药)和NEM(新能源、新材料)制造业项目,可按一项目一议方式给予重点支持。

市科工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局,各镇(区、街道)政府(管委会、办事处)

4

鼓励外资增资扩产。2018-2022年,对年实际外资资金超过300万美元的增资项目(房地产业、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项目除外),按其当年实际外资金额不低于2%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奖励600万元。对世界500强企业(以《财富》排行榜为准,下同)、全球行业龙头企业在化州增资设立的年实际外资金额超过2000万美元的制造业项目,可按一项目一议方式给予重点支持。

市科工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局,各镇(区、街道)政府(管委会、办事处)。

5

支持总部经济发展。2018-2022年,对在化州设立的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按其当年实际外资金额不低于2%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奖励600万元。外资跨国公司对我市财政年度贡献首次超过1000万元的,市财政按企业对财政贡献额的2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1000万元。

市科工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局,各镇(区、街道)政府(管委会、办事处)。

6

上述奖项如达到茂名(或广东省)奖励标准获得茂名(或广东省)奖励(扶持)资金的,我市再给予200万元的奖励。

市科工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局,各镇(区、街道)政府(管委会、办事处)。

7

三、加强外商投资项目用地保障

制造业外商投资企业按《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茂府规〔20179号)规定享受用地有关优惠政策。

市科工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国土局、市发改局、市住建局,各镇(区、街道)政府(管委会、办事处)。

8

对实际投资金额超过1.5亿元的制造业外商投资项目用地和世界500强企业、全球行业龙头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自建办公物业用地,优先安排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对外商投资企业租赁工业用地的,在确定租赁低价时允许按照租赁年期与工业用地可出让最高年期的比值确定年期修正系数;可凭与市国土部门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或用地批准手续)和缴款凭证办理规划、报建等手续;租赁期内,允许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租和抵押。积极探索外商投资企业短期出让、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供应方式及弹性土地出让年限供应政策。鼓励制造业外商投资项目建设充分利用现有场地,对符合规划和安全要求、不改变用途,

在原有建设用地进行厂房加层改造。

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科工商务局,各镇(区、街道)政府(管委会、办事处)。

9

对世界500强企业、全球行业龙头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以下统称重点外资总部)自建办公物业用地,优先安排土地利用计划指标。

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科工商务局,各镇(区、街道)政府(管委会、办事处)。

10

四、支持外资企业加强研发创新

鼓励在我市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加大科技研发投入,建设研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及其他科研机构。支持外资研发机构(含企业内设研发机构,下同)参与我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化州市科技计划项目,并享受相关配套资金扶持。2018-2022年,我市对新获批准组建或认定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一次性给予100万元支持,对获批准组建或新认定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省级重点实验室、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院士工作站一次性给予50万元支持,对获批准组建或新认定的茂名市级新型研发机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择优给予10万元支持。

市科工商务局、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食药监局,各镇(区、街道)政府(管委会、办事处)

11

五、加大金融

    支持力度

探索建立产业发展基金或专项资金,对符合我市招商引资政策的专项贷款予以贴息。

市财政局、市科工商务局、市金融工作局、人民银行化州市支行

12

外商投资企业按《中国人民银行茂名市中心支行关于金融支持茂名培育壮大工业主导产业的实施意见》(茂银发〔201765号)规定享受金融政策。强化政银企沟通机制,搭建外资企业融资平台。对有竞争力、有市场、有发展潜力、信用记录良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化州产业结构优化调整方向的外商投资企业,积极给予信贷支持。推广贷款+保证保险/担保+财政风险补偿专利权质押融资模式,为需要企业提供融资便利。

人民银行化州市支行、市金融工作局、市科工商务局

13

拓宽外资企业融资渠道,支持在我市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到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以及新三板挂牌上市,按照市政府有关文件给予奖励。

市金融工作局、市发改局、市科工商务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化州市支行

14

六、加强人才

    支持力度

强化人才激励措施,为我市外商投资企业人才申报我省广东特支计划扬帆计划等人才项目和科技项目。贯彻落实对回国后在外资研发机构工作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的职称认定政策。支持外籍大学生在化州参加创新创业活动,支持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科技人员在化州创办科技型企业。逐步推行深圳前海的做法,给予为本地经济社会作出贡献的外商人员适当奖励。

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住建局、市科工商务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各镇(区、街道)政府(管委会、办事处)

15

七、加强知识产权

保护

积极引导、指导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商标注册,鼓励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实施商标品牌战略。加快建设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建立健全维权援助机制。建立专利权、商标权、版权联合评估机制、质押融资风险补偿机制。加强名牌、地理标志、3C认证等专用标识的监督管理,严厉查处冒用、伪造各种专用标识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获得标识使用企业的知识产权。推行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直通车制度。推进建立跨区域、跨部门的知识产权案件移送、信息通报、配合调查机制。强化商标专项执法,严格保护外商企业商标专用权。推进互联网、电子商务、大数据等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加快实施专利导航产业发展,促进高价值知识产权培育和转移转化。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申请专利,其取得的发明、发现和其他科技成果,可参与我市各级各类奖项评审。

市科工商务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文广新局,各镇(区、街道)政府(管委会、办事处)

16

八、提升投资贸易

  便利化水平

行业主管部门在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具体业务过程中,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政策法规,统一标准、统一时限。贯彻执行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政策措施,全面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纳入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对重点外商投资项目在办理工商登记等证照时优先支持、及时审核。积极协助外商投资企业抓好设立、变更备案工作。努力落实好茂名市委托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积极推行和不断完善单一窗口,尽快实现一次录入,一单多报,实现各监管部门间的全口径进出口数据共享。积极推进通关全程无纸化改革,提高通关效率。积极落实三互合作事项。

市编办、市政管办、市发改局、市科工商务局、市人社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环保局、市交通局、市卫计局、市工商局、市文广新局、市旅游局,各镇(区、街道)政府(管委会、办事处)

17

九、优化重点园区利用外资环境

园区管理部门开通绿色通道,加强部门间的协同配合,简化各类投资项目审批和核准手续,为外资企业提供更加优质便捷的服务。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支持园区实行一枚印章管审批或依法启用二号章。对落户我市园区的外资项目所需的土地、水电等资源要素予以优先保障。支持入园外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申报省产业共建扶持资金。外资企业进入已办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等手续且在有效期内的园区的项目,已符合园区规划的,可以简化或免予办理相应环境保护手续。

产业园管委会、市科工商务局、市发改局、市编办、市国土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化州供电局,各镇(区、街道)政府(管委会、办事处)

18

十、完善利用外资

保障机制

由化州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指导推动全市利用外资工作。领导小组定期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利用外资的重大政策,及时协调解决利用外资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坚持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确保利用外资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不折不扣落实到位。建立全市重大外资项目协调机制和重大外资项目服务机制,全面跟踪服务重大外资项目签约落地、开工建设、竣工投产等全过程,及时解决有关问题。对出国(境)招商公务团组实行政策倾斜,在制订因公临时出国计划时予以重点保障,支持优先办理出境手续。

市科工商务局、市招商办、市民宗外侨局,各镇(区、街道)政府(管委会、办事处)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抄送: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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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股     20187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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