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防止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市政府决定从即日起,在全市范围内禁止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
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孔明灯”是指以固体酒精或其它可燃物为燃料,制作材料为易燃物,利用冷热气流形成动力使其上升飘移的物品。“孔明灯”没有控制装置,燃放升空后对高层建筑、高压电线、油库、森林等都构成威胁,极易引发严重安全事故,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
二、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对现有的“孔明灯”,由所有者自行销毁。
三、对生产、销售“孔明灯”的,由质监、工商、公安等部门根据职责依法查处。
四、对因燃放“孔明灯”造成火灾及事故的依法追究燃放者的责任,造成火灾及事故的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公共安全,不生产、不制作、不销售、不购买、不燃放“孔明灯”。发现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或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工商、质监、公安、城管、林业等部门要及时受理举报投诉,依法予以查处。
六、凡违反规定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单位和个人,拒不服从管理,妨碍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于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七、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以及居委会、村委会要大力开展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群众对燃放“孔明灯”危险性和危害性的认识,引导广大人民群众不购买、不燃放“孔明灯”,积极配合“孔明灯”禁售禁放工作。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举报电话: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12315
质监技术监督部门12365
公安部门110
森林防火办12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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